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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通報“搶孩子”案情況:系錯將張某認成自己兒媳

2018-10-06 23:59:55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2018年10月2日,豐臺區(qū)大紅門某商場孩子被搶一案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北京市公安局組織專班對案件進行了復核,現(xiàn)將相關情況予以通報: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張某攜其子(11個月)在豐臺大紅門某商場內(nèi)購物時,遇到3名女子阻攔,其中一名女子將躺在嬰兒車內(nèi)的孩子抱起欲離開,另兩名女子對張某進行阻攔,事主呼救后,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為,并將孩子還回張某,3名女子遂離開現(xiàn)場。后事主向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電話報警,民警迅速處警,對事主進行訪問,并同步開展查找涉案人員、詢問證人、調(diào)取監(jiān)控錄像等工作,在此期間,涉案人員兩次到商場營運部,稱商場工作人員搶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歸還,被民警發(fā)現(xiàn)后將上述幾人控制,帶回派出所審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豐臺分局立即部署刑偵支隊和派出所共同開展工作,調(diào)取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詢問了相關證人,對涉案人員進行了訊問,并與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取得聯(lián)系,了解家庭及職業(yè)等相關情況(涉案人員均無違法犯罪前科),F(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涉案人員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能夠互相印證,并還原事發(fā)過程。

經(jīng)豐臺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歲,山東人),因其子(男,39歲,山東人)與兒媳張某某(女,38歲,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兒媳拒絕李某見其孫子(14個月),雙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帶孩子回老家撫養(yǎng)等原因而產(chǎn)生糾紛,之后李某就沒有見過兒媳和孩子。期間,雙方曾屢次發(fā)生矛盾,分別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報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兒媳張某某到李某兒子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系不合,一直見不到孫子,其多次向在從事銷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結識的朋友沙某某(女,39歲,內(nèi)蒙古人)、高某某(女,68歲,天津人)、運某某(女,63歲,天津人)等人訴說以上情況,在日常交往中,幾人關系較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為李某幫忙找其兒媳要回孩子提供幫助。此次,李某與暫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運某某等相約于10月2日來到李某的兒媳所居住的豐臺區(qū)角門東里某小區(qū),準備找李某兒媳討要孩子。上午10時許,李某從遠處看到女事主張某推嬰兒車出小區(qū),從側臉及體型上,錯將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在追趕過程中李某摔倒,其讓沙某某、高某某和運某某繼續(xù)去追趕“兒媳”,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等人緊跟事主張某進入附近商場,并有強行抱走孩子的行為,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并報警,沙某某等人遂離開商場找到李某,并兩次到商場營運部,對于商場人員阻止自己“帶回孩子”表示不滿,向商場討要說法,后被現(xiàn)場工作的民警帶回派出所詢問。

對于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后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yǎng)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走訪了事發(fā)現(xiàn)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tài)、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通過居住情況查詢,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qū)內(nèi);通過調(diào)取監(jiān)控視頻,能夠印證沙某某在小區(qū)東側鐵門徘徊,后沙某某等人尾隨事主張某進入商場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況,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場營運部,找商場工作人員“要孩子”的情況。

2018年10月3日,豐臺分局依據(jù)調(diào)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qū)钅、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zhí)行拘留。

因?qū)矙C關工作有異議,2018年10月4日,事主張某的愛人到豐臺分局提請復議,分局已經(jīng)受理。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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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搶孩子”值勤保安:事發(fā)地有監(jiān)控 這事不正常

北京“搶孩子”目擊者:過程僅一兩分鐘 還有這些疑團

 

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日前,家住北京豐臺區(qū)的一位家長發(fā)微博稱,10月2日上午10點30分,他的妻子獨自推嬰兒車帶著未滿周歲的兒子去銀泰百貨大紅門店買奶粉,遇到三名女子試圖搶走自己的孩子。報警后,這位家長發(fā)微博表示,搶孩子的人卻只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這令他十分不解。于是,“豐臺搶孩子”事件很快在社交媒體發(fā)酵。

5號下午,北京警方通過“平安北京”微博發(fā)布情況通報稱,已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復核,相關結果將及時通報。

目擊者:爭搶過程僅持續(xù)一兩分鐘

當時的詳細情況,這位家長在微博中提到:自己的妻子獨自帶著兒子在銀泰百貨大紅門店等直梯的過程中,有三名婦女,一前兩后圍向妻子。其中前面的39歲婦女沙某某試圖把自己11個月大的兒子從嬰兒車中拉出來,而由于孩子在嬰兒車中系有安全帶,沙某某的第一次嘗試并沒有成功,自己的妻子迅速制止了沙某某。隨后,69歲的婦女高某某與63歲的婦女運某某上前拉扯,將孩子搶到了手中。在爭搶過程中,妻子的叫喊和孩子的哭聲迅速吸引了周圍群眾,在熱心群眾的幫助下,孩子最終沒有被搶走。

記者在事發(fā)地采訪了多位目擊群眾,目擊群眾均表示,事發(fā)地位于銀泰百貨大紅門店北門進門處的3號電梯前。事發(fā)當日負責值勤的商場保安稱,自己當時在商場北門外,聽到哭喊后趕到現(xiàn)場,但爭搶的過程大約只持續(xù)了一兩分鐘,自己趕到時,孩子母親所說的搶孩子者已經(jīng)不見蹤影。

保安:“有人招呼我,然后我就從那個門進來了,一幫人圍著一個女的,搶的過程也就一兩分鐘吧。等我進來,一幫人已經(jīng)從門口走到大廳在這個位置站著了,一個戴眼鏡的女的說,那幾個人搶她孩子來著,她說不認識那些人。”

公安機關:搶孩子四人行政拘留五日

此外,這位家長在微博中還寫到,自己的妻子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從民警處了解到,搶孩子的三名婦女此后又拉來了一位姓李的自稱是孩子奶奶的老太太,下午2點左右,在來到銀泰百貨內(nèi)二次尋找孩子的時候,被蹲點的刑警帶到派出所。

在這位家長發(fā)布的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圖片中可以看到,警方查明,2018年10月2日10時許,李某某伙同沙某某等人在本市豐臺區(qū)銀泰百貨商場內(nèi),誤將他人孩子認做自己的孫子,上前搶奪,造成大量人員圍觀。擾亂該地區(qū)公共場所秩序,后被民警查獲,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給予李某某、沙某某等四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此事很快在網(wǎng)絡引發(fā)關注,有網(wǎng)友認為這是一起拐賣兒童未遂的案件,公安機關對嫌疑人處理過輕。也有網(wǎng)友認為,現(xiàn)在下斷言為時尚早,事件存在諸多疑點,如幾名嫌疑人為何會選擇人流密集的一樓大廳?而在事發(fā)之后,又為何會第二次回到事發(fā)商場“尋找孩子”?

事發(fā)當日的值勤保安也表示,事發(fā)的3號電梯廳上方就有監(jiān)控,如果是“搶人”,選擇在這個區(qū)域作案令人不解。

值勤保安:“這個事不正常。如果說是搶劫、搶孩子,你也不能上這來搶,這么多人你還明目張膽的,監(jiān)控器也都看清楚了。”

記者調(diào)查:還有疑團待解

這位家長在微博透露,他已將“立案復議申請”遞交給了豐臺公安分局。昨天下午,“平安北京”在微博發(fā)布“情況通報”稱:針對有家長報警在大紅門某商場內(nèi)其孩子被搶,質(zhì)疑公安機關對嫌疑人處理過輕的情況,豐臺分局已于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長的復議申請。市公安局對此案高度重視,已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復核,相關結果將及時通報。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北京警方一直以來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高度重視,對于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全力保護孩子安全、維護家長權益。歡迎社會各界對警方工作監(jiān)督。

此外,這位家長在原帖中還披露了一些細節(jié),稱在讓他們夫妻二人做完筆錄之后的等待過程中,刑警時不時會來問他們類似于夫妻關系好不好、婆媳關系好不好、與其他人有無債務糾紛等問題。這位家長認為,警方的偵查方向似乎出現(xiàn)了問題。

但也有名為水母真探社的微信公眾號對這一細節(jié)進行了解讀,并在網(wǎng)上形成了一定的傳播力。水母偵探社在文章中寫到,知情人士稱,“當天在商場里,搶人的老太太竟然把事主一家當做了自己的兒子、兒媳和孫子。因此,在被警方帶走之后,她還在跟警方講,是兒女不孝,不給她看孫子。這才導致了當時的刑警同志被搞糊涂了,出來問事主夫妻關系和婆媳關系。”

不過,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這一說法中,幾處細節(jié)存在疑問。其一,當日值勤保安告訴記者,事發(fā)時只看到了事主母子二人,而沒有看到孩子的父親,孩子的父親也在微博中稱自己并不在現(xiàn)場。其二,據(jù)孩子父親的微博中所述,當日上午發(fā)生搶人事件時,“誤認”孫子的李某某并不在場,直到下午第二次尋找時才出現(xiàn)在銀泰百貨。李某某是否之前就“認識”孩子的父親母親?李某某和其他三名女子的“搶人”行為是否有預謀?目前警方和相關報道均未披露更多細節(jié)。

律師:無論是否認錯人,涉事四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即使網(wǎng)絡上“李某某認錯兒子、兒媳、孫子”的說法能夠被證實,李某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為“搶孩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韓驍:“如果本案據(jù)現(xiàn)在新聞披露的消息和警方披露的消息,確實屬于婦女認錯了自己的孫子,然后造成了搶奪行為的話,她們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幾種責任。從民事責任來講,其實在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中,奶奶并非這個孩子的第一監(jiān)護人,她沒有權利去搶奪這個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親孫子的話。因為這樣會損害相應的監(jiān)護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監(jiān)護權。第二個她們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為依據(j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擾亂車站商場等社會公眾秩序的,應該相應地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此外,韓驍律師還分析了另外幾種可能,如果幾名女子并非認錯人,而是以此為借口進行拐賣兒童,那么就涉及到嚴重的觸犯刑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豐臺分局經(jīng)過全面?zhèn)刹椋C合相關證據(jù)確實排除了幾名女子拐賣兒童的嫌疑,那么基于幾名女子誤認孩子而搶奪造成的擾亂公共秩序及孩子臉部輕微傷,豐臺公安分局對4人進行5天的行政拘留處罰合理合法。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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