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上午,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杜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二車龍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吳原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趙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和凌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肆意挑釁并毆打傷害他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二人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和榮松曾于2016年7月23日凌晨在楚雄州南華縣持刀將李某砍傷致其輕傷一級,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董某某與六被告人就附帶民事賠償自行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被害人董某某申請撤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古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裁定準許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古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董某某、張某、孫某三人到麗江市古城區(qū)祥和路“寧蒗松果兒燒烤屋”包間內(nèi)吃燒烤,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隨后也到該燒烤屋大廳吃燒烤。被告人一方對被害人一方進行挑釁并對三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之后六名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董某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張某、孫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另外,2016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華縣龍川鎮(zhèn)吃燒烤時持刀將李某砍傷后逃離現(xiàn)場,于2016年8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
古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造成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后果,破壞了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此外,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州南華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智、和凌波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和榮松一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古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