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青島濰萊高速公路大隊三中隊在榮烏高速新河收費站開展夜查。23時50分左右一輛紅色重型半掛牽引車出收費口時被民警截停,民警要求其出示證件,駕駛員王某神情緊張,將準備好的駕駛證交到民警手中,民警接過駕駛證一看,里面夾有幾張五十元的紙幣。當民警再次要求駕駛員出示證件時,駕駛員明顯在拖延時間不愿提供。隨后民警要求駕駛員下車配合檢查,在駕駛員下車后民警聞到其身上有明顯的酒氣,經酒精呼吸檢測發(fā)現,該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6mg/ml,確認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后民警經過身份核實,發(fā)現駕駛員持有的是C4D的三輪汽車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這時民警回憶起,該駕駛員在半年前就因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另外一條高速公路上被同一民警查獲并暫扣其駕駛證,但駕駛員一直未去處理,事隔半年,駕駛員王某再次被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一款規(guī)定,對駕駛員分別處以罰款5000、拘留15日、吊銷駕駛證和罰款2000元記12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