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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索命”:恒豐銀行“7億巨貪”姜喜運迎二審

2020-11-23 23:42:31 來源: 中國經營報 等深線 作者: 封莉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一家銀行的兩任董事長皆落馬,并都被指控巨額貪污?偛吭肺挥谏綎|煙臺的恒豐銀行,以這樣一種不適當?shù)姆绞剑瑢⒆约簩懭肓酥袊鹑诜锤臍v史。

    記者多方獲悉,恒豐銀行前董事長、黨委書記姜喜運案近日將迎來二審。一審判決中,姜喜運被認定貪污、受賄、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四項罪名,最終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其中,法庭認定姜喜運的貪污金額高達7.54億余元人民幣。

  這源于對恒豐銀行2.83億余股的折算。這些在恒豐銀行以外的體外股權,曾三次騰挪:因銀監(jiān)會要求不得自持,先由山東省內公司代持,后又被移至山東省外公司代持,最終移至姜喜運的親友名下企業(yè)。

  一審時,姜喜運一方辯護認為,雖多次轉移,但這些股份始終系為恒豐銀行代持,且其離任時,還曾3次向繼任者交接。而繼任者的證言則稱,并無交接。一審宣判后,姜喜運隨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此時此刻,時年已經71歲的姜喜運,或許才清楚,這是一次足以奪命的“代持”和體外循環(huán)。盡管這樣的操作,在中國的金融、資本、商業(yè)領域并不鮮見。由此,姜喜運的辯護律師曾提交新證據,希望二審的山東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其代理律師稱,在二審中,將對姜喜運做無罪辯護,其已向法庭提交了辯護詞。

  71歲的姜喜運,命運終將如何?

  體外股份何來?

  在一審中,被認定為“貪污”的,姜喜運關聯(lián)人所持有,也就是姜喜運稱“一直系為恒豐銀行代持”的2.83余億恒豐銀行股權,其來源,要追溯到18年前。

   記者掌握的法定信息顯示,2002年時,原煙臺住房儲蓄銀行改制成為國有參股的股份制商業(yè)銀行。改制過程中,引進股東多為當?shù)仄髽I(yè),由于入股企業(yè)缺乏資金,為按期完成改制,該行給部分企業(yè)提供貸款,作為入股資金。

  因入股股東不足,全體職工集資1.586億余元,以部分職工名義,在本地設立3家公司。再由這3家公司各自出資5000萬元,認購5000萬股恒豐銀行股份,共計1.5億股。

  另外,該行還利用承兌匯票貼現(xiàn),以濟寧世通化纖紡織有限公司、濟寧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義認購,代持3000萬股股份。2003年,改制完成,并正式更名為恒豐銀行。

  銀行業(yè)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在上一輪地方所屬銀行改革期間,這種做法并不鮮見。遼寧一家農商行在改制的過程中,也曾有類似的操作,其后,也引發(fā)相應的糾紛。

  2004年底,恒豐銀行的上述問題被中國銀監(jiān)會發(fā)現(xiàn),并發(fā)文要求限期整改。

  為此,恒豐銀行研究決定:對不歸還貸款的股東,收回其股份再對外轉讓,以歸還貸款;注銷上述3家自辦公司,1.5億股股份先找關聯(lián)系企業(yè)代持,再找合適機會轉讓,清退職工集資款。

  此后,股權轉移開始。2005年,上述1.5億股及被代持的3000萬股,以及其他股東貸款持有的部分股份,被轉讓至本地關聯(lián)企業(yè)名下代持。2007年后,經恒豐銀行各地分行行長聯(lián)系外省公司,上述由本地代持股份交由外省公司代持,期間,股份轉讓的部分資金及自辦公司股份分紅款共計1.69億元,清退了職工集資款。

  司法機關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在對貸款入股股東的部分股份真實轉讓過程中,姜喜運采取了背靠背交易,從中賺取差價、高價轉讓分紅送股的股份獲取收益以及控制現(xiàn)金分紅款等形式,賺取了大量賬外資金。姜喜運還利用恒豐銀行自辦公司青島市凱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成立江陰恒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作為運作恒豐銀行股份的資金平臺,用于接收、支付相關資金。

  從最初處理自持股份和貸款股東股份時,股份變成了錢。恒豐銀行作為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之一,其改制后迅速擴張,相應的是,這種“背靠背交易”帶來了增值,一個銀行常見的體外循環(huán)模式已經建立。

  一審期間的司法材料顯示,姜喜運及其辯護人和幾位煙臺市前領導證言稱,在如此操作過程中,煙臺市政府曾要求保證其國資的大股東地位。而自始至終,恒豐銀行在股權結構上,國資一直保持著“控股”的地位。

  該案二審律師認為,根據恒豐銀行的章程,只有控制的股份超過30%,才可以行使否決權,也即是可以控制銀行。而煙臺市政府持有的股份是20%,達不到行使否決權的程度。這就需要體外代持。

  代持風險與“交接”

  2008年1 月至2013年1月,姜喜運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期間,2.83億余股的恒豐銀行股份,被陸續(xù)轉至了他個人或者親友的公司名下。經一審查明,“予以隱匿”,按歷年恒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凈資產計算,折合人民幣7.54億余元。

  記者掌握的司法材料表明,所謂“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實際上具體指向朱明亮控制的江蘇正陽置業(yè)有限公司、南京元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陽光(2.6000.062.36%)紫金投資有限公司;徐高翔注冊成立的北京匯金泰信投資有限公司、南京中金普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此外,姜喜運以其親友及他人名義注冊成立的南京兌潤投資有限公司、南京余融投資有限公司、南京倍民投資有限公司、南京允浩投資有限公司、南京合彥投資有限公司等公司,這些公司專門用于代持上述恒豐銀行股份。

  這些代持關系,都得到了一審法庭的認定,并被寫入了判決書。檢方還指控,上述公司在承接股份時,簽訂了轉讓協(xié)議并在恒豐銀行備案,但未實際支付受讓資金。

  對于這一操作,姜喜運一方有不同的理解。姜喜運的辯護律師指出,在保證國資“絕對控股”的要求下,又要符合不得自持的監(jiān)管規(guī)則,避免外部代持失控的最佳辦法,即以可控的親友來注冊公司,進行代持。因代持而非真實出售,所以原本就不需要支付受讓資金。

  此外,姜喜運的辯護方還認為,由于股份本身具有的公開性特征,一般只有采取折價售股的方式才能實現(xiàn)隱匿和貪污,未實際支付受讓資金的行為恰恰能反映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恒豐銀行改制過程中采用的“外部代持操作”,確曾引發(fā)風險。姜喜運于一審開庭期間曾回憶,浙江某紡織公司曾為恒豐銀行代持3000萬股份,后因對外擔保被訴,導致法院執(zhí)行走了代持股份,導致多方努力一年多,才將股份收回。

  姜喜運向法庭稱,恒豐銀行法律顧問傅某某、及杭州分行行長楊某某、副行長趙某某均了解過程。

  此外,南京某建設公司為恒豐銀行代持1.298億股份,結果被人用于貸款質押,造成長時間無法轉讓。姜喜運稱,對于外部代持企業(yè)來說,股份賣出需要繳稅、轉賬,其中售出對價先要支付代持企業(yè)賬上,也容易被挪用。

  尤為重要的是,由于這種代持本身違規(guī),讓無關的外部企業(yè)代持,泄露風險極大,且該行歷史上就發(fā)生過遭人舉報,招致監(jiān)管部門查處的事例。因此,上述親友代持,實際是對體外股份風險控制的必然選擇。

  此后,姜喜運卸任恒豐銀行的領導職務,而在這之后,這些在“體外”代持的恒豐銀行股權,卻未能及時“移交”,仍在姜喜運關聯(lián)人的公司名下。記者了解到,這也被檢方重點關注,并作為指控其“貪污”的主要依據。

  在供述中,姜喜運稱,他曾三次向恒豐銀行的繼任領導提出交接這部分股權,但最終未果。姜喜運的辯護方曾向時任恒豐銀行高管的欒永泰詢問此事,欒永泰稱,姜喜運曾向他講述過向繼任者提出交接股權一事。

  不過,此后繼任者亦事發(fā)接受調查,在相關證言中,姜喜運的繼任者,否認了姜喜運曾提出交接代持股份。此前的報道顯示,二人在多個層面存在矛盾。

  原罪與內訌

  體外運行、代持的股份,也曾帶來頗為不錯的收益。

  2010年,在轉讓上海兩家企業(yè)代持的5000萬股份及分紅送股和配股后,獲得的2.69億元,其中2.3億元被用于處置恒豐銀行福州分行不良資產,其他用于恒豐銀行職工獎金發(fā)放。

  再如2013年時,由南京3家企業(yè)代持的4.1億股份,以每股5.8元轉讓至上海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共計獲得轉讓價款23.85億余元,這些錢經體外出借,又獲得了2.46億元利息。從時間點看,對應每股價款在持續(xù)增加,也從側面反映了這些年該行營收、擴張變化。

  這些都被收入檢方的指控當中。根據判決認定,所有體外運行股份、資金,已全部追繳,返還恒豐銀行。

  據此,辯護方認為,在姜喜運案中,并不存在任何常見的個人貪腐,其唯一被指控貪污的,均為體外運行內容,且這一部分姜喜運本人并無隱匿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這一條件。

  辯護詞中,其中一份新增證據,是恒豐銀行前行長欒永泰的證言, 他稱:“姜喜運當時是在恒豐銀行開會的時候公開講過,恒豐銀行外面還有錢,他為恒豐銀行掙了很多錢這個事,恒豐銀行很多人都知道。”且他認為,化解福州分行不良貸款、發(fā)績效工資等均是體外資金支出,也證明姜喜運公開所講是事實。

  煙臺市原副市長張廣波在接受律師調查時曾提到,姜喜運是按照政府把恒豐銀行做大做強的要求籌措資金,未發(fā)現(xiàn)姜喜運想把恒豐銀行資產據為己有,恒豐銀行資金是體內體外之分,姜喜運個人沒有占有一分。

  二審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認定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關鍵在于,涉案財物在賬目上是否能夠反映出來,行為人是否存在隱匿財產、攜款潛逃等拒不歸還的客觀表現(xiàn)。但本案并不存在這些情況。

  二審律師認為,一審之所以判姜喜運構成貪污,其中一個關鍵理由是姜喜運在退休后沒有及時交接,并且在退休后仍然處置賬外資產,購買辦公樓。但是,一方面,即使姜喜運在退休后沒有交接,也僅是一種事實現(xiàn)狀,只能說明尚未完成交接,并不能說明姜喜運沒有進行過交接,或者未來不可能交接。另一方面,退休并不等于沒有職務,在完成交接之前,姜喜運事實上仍然保管著涉案資產,實際享有控制涉案財物的權利,屬于《刑法》第93條中“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刑事審判參考》第422號案例亦明確了這一點,因此,退休后處置賬外資產的行為并不能說明姜喜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辯護律師在提交新增證據后,希望開庭審理。不過,山東高院近期通知律師提交辯護詞。

  2020年8月,高銘暄、周光權、高貴君、阮齊林、盧建平5位法學界大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現(xiàn)有事實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達到構成貪污罪的程度,且姜喜運通過個人的經營運作客觀上實現(xiàn)了國有資產增值。

  已經71歲的姜喜運,將是怎樣的命運在等待著他?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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